輔仁大學教育發展資金委員會設置辦法
88.09.16 88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通過
90.10.04 90學年度第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4.05.05 93學年度第8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6.04.12 95學年度第10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7.04.11 96學年度第7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2.1.17 101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5.4.14 104學年度第7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9.12.10 109學年度第3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12.12.7 112學年度第4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配合教育部鼓勵私立大學校院募集資金政策,並以促進本校學術發展與提昇教學品質為宗旨,積極推展募款工作,特設置輔仁大學教育發展資金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任務如下
一、 企劃募款活動。
二、 募款計劃之執行及檢討。
三、 有效管理運用捐款並定期公開,建立良好徵信。
第三條:本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本校校長擔任,資源與事業發展副校長為副主任委員,校牧、學術副校長、使命副校長、行政副校長、主任秘書、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國際教育長、研發長、事業長、各學院院長、進修部部主任、全人教育課程中心中心主任、資金與資源發展中心中心主任、美國輔仁大學基金會董事長、全球校友總會總會長、中華民國校友總會理事長及國內各地區校友會會長為當然委員。
本會另置委員若干人,由主任委員聘請校內外熱心人士擔任之,任期一年。
第四條:本會各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五條:資金與資源發展中心為本會業務承辦單位。
第六條:本會每學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七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