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仁大學捐贈人致謝辦法
輔仁大學捐贈人致謝辦法
93.10.07 93學年度第2次行政會議通過
94.09.08 94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1.11.08 101學年度第3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5.04.14 104學年度第7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12.1.12 111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為感謝關懷本校發展而熱心捐助之社會人士、團體或校友,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對本校之捐贈,包括興建校舍建築,購置儀器設備,設立講座、獎學金、各類款項、有價證券或其他資產者,悉依本辦法辦理致謝。
第三條 捐贈致謝方式如下:
一、捐贈未達新台幣伍萬元者,致贈感謝函。
二、捐贈新台幣伍萬元(含)以上者,致贈感謝狀。
三、捐贈新台幣壹拾萬元(含)以上者,致贈感謝狀,並依附表所列之捐贈金額標準享有各項優待。
四、捐贈新建建築經費或材料原則上佔建築物總經費二分之一以上者,得請捐贈者為建築物命名,命名名稱需報請董事會同意。捐贈修繕現有空間之所有經費者,得請捐贈者為該空間命名。
第四條 本校收受捐贈後,受贈單位(各院、系、所、中心及各處室)須於捐款入帳通知十日內,寄發由單位主管具名之感謝函致捐贈人,感謝函副本須送資金與資源發展中心存查。
第五條 凡捐贈金額符合教育部「捐資教育事業獎勵辦法」之捐資標準者,本校報請教育部褒獎。
第六條 專案募款勸募人獎勵方式另訂,簽請校長核定後辦理。
第七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附表、捐贈金額標準、表揚及優待項目
一、捐贈標準列表
單筆金額 | 拾萬元(含以上) | 壹佰萬元(含)以上 | 伍佰萬元(含)以上 | 壹仟萬元(含)以上 |
壹億元 (含)以上 |
銘版致謝 | 校級芳名牆 | 校級芳名牆 | 校級芳名牆 | 校級芳名牆 | |
公開頒贈 致謝感謝狀 |
行政會議 頒贈 |
行政會議 頒贈 |
學校重大慶典場合頒贈 | 學校重大慶典場合頒贈 | |
留名輔大史 | 名列大事紀 | 名列大事紀 | |||
教育部獎勵 | 獎狀 | 銀質獎牌 | 金質獎牌 | 水晶獎座 | 水晶獎座 |
校園停車 |
1年內 10次 |
1年貴賓 停車證 |
5年貴賓 停車證 |
10年貴賓 停車證 |
20年貴賓 停車證 |
圖書館使用 | 1年 | 5年 | 10年 | 20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