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仁大學募款優化鼓勵辦法
輔仁大學募款優化鼓勵辦法
114年7月10日113學年度第10次行政會議通過
115年7月8日114學年度第10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第2、4、5、6條條文修正案自115年8月1日起生效)
第一條 為優化透過美國輔仁大學基金會(簡稱基金會)平台之募款作業程序,提升對捐款人之感謝作為與良性互動,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鼓勵措施適用對象,以透過基金會平台募得之捐款,且本校已收到該筆捐款入帳,其指定捐贈對象為本校所屬單位者為限。但指定捐贈對象為本校附屬機構、所有事業或永續基金者,不適用之。
第三條 本辦法經費來源由當學年度預算編列,經費上限為新臺幣660萬元,用罄不再受理。
第四條 符合第二條所定要件之單位,在原捐款金額10%範圍內,得規劃符合原捐款指定用途之使用計畫,於本校收到該筆捐款入帳之當學年度內,填妥申請表(附表一),向資金與資源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提出申請,隨到隨審,逾期不予受理。單位應於首次申請時一併檢附前一學年度整體捐款執行成果報告(附表二)。
前項使用計畫倘非原捐款人指定用途範圍者,其申請應檢附捐款人之同意書。
第五條 本中心受理前條申請後,經檢核各項資料,確認無誤且本預算經費足額後,報請校長或其授權決行人核定,始得動支;核銷時亦同。
前項申請資料如有虛假經查證屬實者,依相關規定追究申請單位人員責任。
第六條 依前條第一項核定之經費,應於補助學年度內核銷完畢,計畫結案後,若有剩餘款由本校收回統籌運用。
申請單位應依本校相關規定確實執行計畫,並提交執行成果至本中心。未依規定繳交或執行內容與使用計畫書不符者,不得再提出申請。
第七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附件一輔仁大學募款優化經費申請表 ODT
附件二學年度捐款執行成果報告(範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