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仁大學募款優化鼓勵暫行辦法
輔仁大學募款優化鼓勵暫行辦法
114.7.10 113 學年度第 10 次行政會議決議通過
第一條 為優化透過美國輔仁大學基金會(簡稱基金會)平台之募款作業程序,提升對捐款人之感謝作為與良性互動,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鼓勵措施適用對象,以透過基金會平台之募款,本校收到捐款入帳日期為本辦法適用期間,且指定捐款為本校所屬單位者為限。但指定捐贈對象為本校附屬機構、所有事業或永續基金者,不適用之。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期間為第 114 學年度。經費來源由當學年度預算編列,經費上限為新臺幣 660 萬元用罄不再受理。
第四條 符合第二條所定要件之單位,在原捐款金額 10%範圍內,得規劃符合原捐款指定用途之使用計畫,分別於 114 年 10 月 5 日、115 年 1 月 5 日、115 年 4月 5 日、115 年 5 月 31 日前填妥申請表(附表一),向資金與資源發展中心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單位應於首次申請時一併檢附 113 學年度整體捐款執行成果報告(附表二)。
前項使用計畫倘非原捐款人指定用途範圍者,其申請應檢附捐款人之同意書。
第五條 資金與資源發展中心受理前條申請後,經檢核各項資料,並送請基金會確認無誤且本預算經費足額後,報請校長核定。
前項申請資料如有虛假經查證屬實者,依相關規定追究申請單位人員責任。
第六條 依前條第一項核定之經費使用計畫,申請單位應依本校相關規定於補助款撥款入帳後一年內確實執行完畢,並提交執行成果至資金與資源發展中心。未依規定繳交或執行內容與使用計畫書不符者,不得再提出申請。
第七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附件一輔仁大學募款優化經費申請表WORD ODT
附件二113學年度捐款執行成果報告(範例)
第五條 資金與資源發展中心受理前條申請後,經檢核各項資料,並送請基金會確認無誤且本預算經費足額後,報請校長核定。
前項申請資料如有虛假經查證屬實者,依相關規定追究申請單位人員責任。
第六條 依前條第一項核定之經費使用計畫,申請單位應依本校相關規定於補助款撥款入帳後一年內確實執行完畢,並提交執行成果至資金與資源發展中心。未依規定繳交或執行內容與使用計畫書不符者,不得再提出申請。
第七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附件一輔仁大學募款優化經費申請表WORD ODT
附件二113學年度捐款執行成果報告(範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