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仁大學各界捐贈使用管理辦法
93.11.04 93學年度第 3次行政會議通過
94.05.05 93學年度第 8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1.4.12 100學年度第 7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5.4.14 104學年度第 7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9.12.10 109學年度第3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12.12.7 112學年度第4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4.05.05 93學年度第 8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1.4.12 100學年度第 7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5.4.14 104學年度第 7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9.12.10 109學年度第3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12.12.7 112學年度第4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本校為妥善使用各界之捐贈,並符合捐贈人之美意,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各界捐贈區分二類:
(1)捐贈指定使用單位或用途
(2)捐贈未指定使用單位及用途
第三條:各界之捐贈由本校製據統收後,依捐贈類別作以下處理:
(1)捐贈指定使用單位或用途者,依捐贈人之意願執行之。
(2)捐贈未指定使用單位及用途者,則存入本校未指定用途捐款帳戶。
第四條:捐贈人指定捐贈用途時,受贈單位非經捐贈人同意不得變更。
第五條:每年一月底會計室應統計各受贈單位前一學年捐款收入、支出金額及餘額,提供給校長及各受贈單位參閱。受贈單位應將前一年指定用途捐款結餘依發展所需規劃使用,並於下學年度預算中提列;非指定單位及用途之捐款結餘由校長視校務發展所需,委請相關系所單位規劃編列於下學年度預算。
第六條:各院、系(所)應設置基金或捐贈使用管理辦法,辦法應知會資金與資源發展中心。
第七條:受贈單位動支捐款時應符合單位之基金或捐贈使用管理辦法,未制定辦法之單位動支捐款時需經院、系(所)務會議同意後執行。動支捐款之請款單據經資金與資源發展中心核備後,始得進行相關請款流程。
第八條:院、系(所)等各受贈單位接受各界實物捐贈時,應知會總務處、會計室及資金與資源發展中心。捐贈物品如有鑑價需要時,依「輔仁大學接受捐贈財物評價辦法」辦理。
第九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