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仁大學接受捐贈財物評價辦法

100.11.10 100學年度第3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籌措校務基金,促進校務發展,提升資源使用效能,爰依本校 「輔仁大學各界捐款使用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受贈不動產者,土地以受贈時政府評定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房屋則以受贈時主管稽徵機關核計之房屋評定現值為準。
 
第三條  受贈動產者,捐贈者應提出價格證明文件或鑑價證明,經本校核可後,依下列方式估定之:
 
一、受贈動產為教學設備、電腦(軟硬體)及出版品等,新品之價值以銷/出貨發票、出版品定價或經本校核可之鑑價證明為準;非新品者,以原始成本減除合理折舊之餘額為準,如未能提出原始成本之證明時,得按其品名、規格、型號、用途、年份及使用情形等估定之。
 
二、受贈動產為有價證券者,以受贈日該項證券之收盤價格估定之;未上市(櫃)之股票,以受贈日該公司之資產淨值估定之。
 
三、受贈金錢為新台幣以外之幣值者,以受贈日之匯兌收盤價格估定之。
 
捐贈者或受贈單位無法提供捐贈財物之價格證明時,由總務處依捐贈財物之性質辦理估價,必要時得聘請相關專業人士鑑價確認,以作為
參考依據。鑑價費用由受贈單位依相關預算或捐贈收入支付。
 
第四條 本辦法經提行政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