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稅說明
國內相關稅法對於個人或營利事業捐贈高等教育之規定
捐贈人 | 稅賦類別 |
條文內容 (受贈對象私立教育團體) |
法規依據 | 說明 | 舉例說明 |
自然人 (個人) |
所得稅 | 捐贈金額在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以內可作為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 | 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第一子目規定(附件一) |
1.在當年所得20%以內之捐贈金額,全部可作為列舉扣除額。 2.超過所得額20%以上之捐贈不得列舉扣除。 |
年綜合所得為100萬之某甲,捐款輔大60萬,則某甲當年有20萬可作列舉扣除額,餘40萬不得列舉扣除。 |
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私立學校之捐贈,捐贈金額在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五十以內可作為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 | 依私立學校法第六十二條規定 |
1.在當年所得50%以內之捐贈金額,全部可作為列舉扣除額。 2.超過所得額50%以上之捐贈不得列舉扣除。 |
年綜合所得為100萬之某甲,透過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捐款輔大60萬,則某甲當年有50萬可作列舉扣除額,餘10萬不得列舉扣除。 | ||
營利事業 (公司) |
所得稅 | 捐贈金額在所得額百分之十以內可作為當期費用。 |
*依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附件二)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附件三) |
1.在當年所得10%以內之捐贈金額,全部可作為列舉扣除額。 2.超過所得額10%以上之捐贈不得列舉扣除。 |
年綜合所得為1,000萬之某公司,則某公司當年可有100萬可作列舉扣除額,捐款輔大30萬,可全部作為列舉扣除額。 |
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私立學校之捐贈,捐贈金額在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五內可作為當期費用。 。 |
依私立學校法第六十二條規定 |
1.在當年所得25%以內之捐贈金額,全部可作為列舉扣除額。 2.超過所得額25%以上之捐贈不得列舉扣除。 |
年綜合所得為1,000萬之某公司,透過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捐款輔大300萬,則某公司當年可有250萬可作列舉扣除額,餘50萬不得列舉扣除。 |
查詢專線:北區國稅局(03)339-6789#14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