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仁大學各界捐贈使用管理辦法

 
93.11.04 93學年度第 3次行政會議通過
94.05.05 93學年度第 8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1.4.12 100學年度第 7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5.4.14 104學年度第 7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9.12.10 109學年度第3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12.12.7 112學年度第4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本校為妥善使用各界之捐贈,並符合捐贈人之美意,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各界捐贈區分二類:
(1)捐贈指定使用單位或用途
(2)捐贈未指定使用單位及用途
 
第三條:各界之捐贈由本校製據統收後,依捐贈類別作以下處理:
(1)捐贈指定使用單位或用途者,依捐贈人之意願執行之。
(2)捐贈未指定使用單位及用途者,則存入本校未指定用途捐款帳戶。
 
第四條:捐贈人指定捐贈用途時,受贈單位非經捐贈人同意不得變更。
        
第五條:每年一月底會計室應統計各受贈單位前一學年捐款收入、支出金額及餘額,提供給校長及各受贈單位參閱。受贈單位應將前一年指定用途捐款結餘依發展所需規劃使用,並於下學年度預算中提列;非指定單位及用途之捐款結餘由校長視校務發展所需,委請相關系所單位規劃編列於下學年度預算。
 
第六條:各院、系(所)應設置基金或捐贈使用管理辦法,辦法應知會資金與資源發展中心。
        
第七條:受贈單位動支捐款時應符合單位之基金或捐贈使用管理辦法,未制定辦法之單位動支捐款時需經院、系(所)務會議同意後執行。動支捐款之請款單據經資金與資源發展中心核備後,始得進行相關請款流程。
 
第八條:院、系(所)等各受贈單位接受各界實物捐贈時,應知會總務處、會計室及資金與資源發展中心。捐贈物品如有鑑價需要時,依「輔仁大學接受捐贈財物評價辦法」辦理。
 
第九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